
《民法典》新增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裁判规则
1.离婚后,房产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为给予孩子一个稳定的居所,孩子的起居照料人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张某某诉李某某居住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房产因双方存有争议,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只能先就居住使用权做出处理。当事人系经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孩子的生活起居由当事人负责照料,为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给予孩子一个稳定的居所,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法院应确定当事人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案号:(2022)鲁15民终1059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2.当事人子女私自向他人以债的担保的名义入住房屋,侵犯当事人的居住权——刘某某、姜某某诉师某某等居住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通过订立租赁合同享有居住权,当事人子女向他人以债的担保的名义入住该房,侵犯了当事人的居住权。当事人仅仅知道其女儿向他人借钱买房,并未在欠条上签字,亦未以该房作为抵押或担保,故当事人请求确认居住权的诉求合理,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2)辽06民终773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3.祖母将唯一房屋过户给孙子女,孙子女对房屋行使物权不得影响祖母的合法居住权益——王某某诉陆先生、施女士、小陆居住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老人与子女订立协议约定由子女购买拆迁安置房供其居住直至终老。子女购置了案涉房屋,老人也在其中居住多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能确认协议约定的即为法律规定的居住权。居住权的法律定义到民法典实施才予以明确,但本案对居住权的约定在前,虽未登记,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依据协议内容及老人长期居住的事实,孙子女对房屋行使物权时应保障老人享有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益,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且该权益具有排他性。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6月9日第3版
4.为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在民法典生效后,可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对老年人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王某1诉王某2、赵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案
【裁判规则】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待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为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在民法典生效后,可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对老年人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年11月7日第3版
法律依据
居住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本条的规定,居住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是在他人住宅上设立的物权
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的物权。设立居住权是住宅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住宅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自己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居住权只能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其他类型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二)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我国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根据本法的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特别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均是本条规定的居住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抚养、扶养、赡养、租赁、借用等关系,也同样可能享有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但由此而享有的权利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不是本条所规定的居住权,不能适用本章的规定。
此外,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159条第1款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居住权是一种新的用益物权,虽然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规定在用益物权部分,但大多数人对居住权不熟悉,居住权与其他居住的权利的区别不明显。为强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2019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59条将“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修改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三)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设定的
居住权是住宅所有人为特定自然人的利益在自己所有的住宅上设定的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享有居住权。享有居住权的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居住权人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权,但有的国家允许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居住,并详细规定了可以居住的自然人的范围。
(四)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居住权人只能将享有居住权的住宅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能将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法第369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五)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对居住权进行登记后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订立的居住权合同确定。居住权人为充分地使用其居住的住宅,对住宅的各种附属设施亦有使用权。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读本》,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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