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立储能的“保底工资”应该怎么领?
2026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 号),强调:分类完善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优化电力市场机制,通过“保底工资”的制度性安排,推动相关电源顶峰时发电保供,有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
容量电价新政亦首次明确可靠容量补偿标准确定原则,有望从“分类补偿”有序扩展至“同工同酬”,推动各类调节性电源的公平竞争。
此外,多省区率先发布落地政策:内蒙古与新疆实行储能放电量补偿,较难动态反映容量供需;河北容量补偿未建立容量补偿设定标准,本质为固定式补偿;甘肃、青海与宁夏三地在容量电费的计算方法上统一采用了“有效容量×容量电价×容量供需系数”的公式,但是在关键参数的取值和测算上存在不同。
全国性容量电价政策框架落地后,预计各省容量电价政策将逐步跟随落地,容量收益作为储能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储能确定性将进一步提升,且经济性有望得到改善。可靠性补偿原则有望提升对长时储能的需求。
一、地方性容量电价机制积极探索

部分地区自2023年起出台了面向独立储能的容量补偿政策,但具体实施细则各异。
在补偿基础方面,浙江、河北、广东的补偿政策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的容量来确定,但内蒙古、新疆、江苏按照项目当年的放电量确定补偿金额,其补偿政策本质上并非基于容量价值的补偿,而仍是基于电能量价值的补偿。
在补偿标准方面,各地标准不同,但若是一年以上的补偿,各年补偿标准普遍呈递减趋势。在资金来源方面,江苏和广东的资金来源于尖峰电费,新疆和河北的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浙江的资金来源于电力直接交易结余,内蒙古的费用则由发电机组分摊。
二、统一性定价,市场化演进

在市场化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的现阶段,政策方向已将“研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作为当前容量机制建设的工作重点。
其首要特征在于覆盖各类发电机组,不限定于特定电源类型。
在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方面,容量市场的探索与实践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系统性提出了至2035年前各阶段容量市场发展的阶段目标,并将近期和中期的着力点置于“深化完善容量电价机制”,推动其逐步过渡到多主体参与的容量市场形态。
当前,甘肃、青海与宁夏三地已相继发布了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实施方案。三地在容量电费的计算方法上统一采用了“有效容量×容量电价×容量供需系数”的公式,其中容量供需系数定义为容量需求与总有效容量的比值(最大值不超过1)。
可以发现,在当前各地就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制定的实施方案中,将容量供需系数纳入机制设计,是目前主要采纳的方向。
三、落地展望:三北+东部省份有望率先积极推进

(1)三北新能源发电大省:青海、甘肃、宁夏已率先发布发电侧容量电价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内蒙古、新疆有望后续跟进,但需考虑与现行储能容量补偿机制的衔接。
(2)东部用电大省:广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省的新能源装机低于年平均负荷,其装机结构中常规电源和外来电提供了有效容量支撑,对储能的需求有限,但近年来电能量电价水平出现明显下降,在终端电价不变的条件下,有望给予容量电价较高定价水平。
(3)中部相对均衡省份:湖北湖南江西等中部省份,新能源发展规模相对于负荷较高,但整体用电负荷水平较东部低,外来电源依赖度有限,因此对储能需求维持适中的水平,对容量电价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介于前二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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