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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发展全球研报|阿联酋区块链与智能合约法律框架

wang wang 发表于2026-01-25 06:08:04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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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发展全球研报|阿联酋区块链与智能合约法律框架

数字发展全球研报第四卷第4期(2026/01/19-2026/01/25)

本期综述阿联酋区块链与智能合约法律框架相关内容,供参考。

本文主要介绍阿联酋区块链发展战略背景、智能合约法律性质与技术特征、阿联酋法律框架下的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法律确定、争议解决机制、海牙会议建议与国际趋势,最后提出实务建议。

本文主要参考法律包括:阿联酋《民事交易法》第19、93、130、131、135、142条、阿联酋《电子交易和商务法》(2006年第1号联邦法)第15条、2013年第15号联邦法令(ADGM设立)、2022年第4号法律(VARA设立)。

本文提到的阿联酋关键监管机构包括: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智慧迪拜(Smart Dubai)、迪拜未来基金会(Dubai Future Foundation)。

阿联酋已成为全球最积极推动数字资产发展的司法管辖区之一。2022年4月启动的"数字经济战略"设定了雄心勃勃的目标:到2031年,将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从2022年的9.7%提升至19.4%。截至2025年底,阿联酋已吸引超过250亿美元的累计投资,批准了70多家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仅限于加密货币交易,更深入到政府服务、金融监管和零售投资等多个领域。然而,随着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定其法律效力、适用法律以及争议解决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阿联酋区块链发展的战略背景

1.1 早期采纳与政策支持

阿联酋的区块链战略将该国定位为全球首批将分布式账本技术作为公共部门创新支柱的国家之一。2018年4月启动的"阿联酋区块链战略2021"和2022年11月推出的"We the UAE 2031"愿景,推动了区块链技术在政府服务、金融监管和零售投资中的整合。

智慧迪拜(Smart Dubai)和迪拜未来基金会(Dubai Future Foundation)等倡议促进了监管机构、技术提供商和金融科技企业家之间的合作,催生了医疗保健、物流和土地登记等领域的创新项目。

1.2 多层次监管框架

联邦层面:2013年第15号联邦法令即《电子交易和商务法》建立了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使其成为全球首批针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框架之一。

酋长国层面:2022年第4号法律(VARA设立)在迪拜设立了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负责更新法规、监督虚拟资产,并监管包括交易、存储、挖矿和创新在内的加密货币活动。

这种多层次监管方式允许金融科技公司选择最适合其业务模式的框架,创造了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可以并行发展的环境。

1.3 有利的税收环境

阿联酋没有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最近还对虚拟资产的交易和转换实施了增值税(VAT)豁免,为数字资产投资者提供了全球最有利的财政环境之一。

二、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与技术特征

2.1 智能合约的定义

"智能合约"一词最早由美国科学家Nick Szabo于1994年提出,他将其定义为"执行合约条款的计算机化交易协议"。在阿联酋法律语境下,智能合约可以定义为:

"两个或多个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协议,以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的算法编程的加密代码形式存在。当满足其当事方指定的条件时,合约自动执行,无需任何第三方干预。"

2.2 智能合约的核心特征

电子性质:智能合约本质上是电子化的,只能通过现代技术执行,不能在物理世界中存在,而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以编程语言的形式以代码形式完成。

条件自我验证: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时,合约条款会自我验证。区块链技术允许承包商设定的条件进行自我验证的功能。

自动执行:一旦满足合约中规定的条件,智能合约就会自动执行,无需任何第三方干预。这通过节省精力和金钱简化了承包商的程序。

不可变性:通过区块链技术订立的智能合约,其性质不允许承包商修改或更改合约,因为一旦满足条件,合约就会自动生效。这防止了所有类型的欺诈和伪造,但也使这类合约缺乏灵活性。

2.3 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定义

阿联酋政府将区块链技术定义为:"一种共享的实时加密和去中心化电子记录系统,用于处理和记录金融交易、合同、实物资产、供应链信息等。"

区块链技术的关键特征包括去中心化,即通过区块链技术处理的数据和信息保存在去中心化的位置。为降低丢失风险,它们分布并保存在不同的目的地,使其难以丢失、穿透甚至修改。

透明性和清晰性,即区块链技术的透明性和清晰性意味着每个参与者都可以看到分配给公众的信息和数据。此外,参与者可以加密和隐藏一些私人信息,只向特定个人显示。

不可变性,即使用此技术保存的数据和信息无法修改、更改或删除。这种便利性便于订立合同,为承包商提供安全感,并确保保护他们的权利。

效率,即区块链技术与其他技术相比,在传输信息和数据方面具有准确性和速度,因此非常高效。该技术成本低,使客户能够以比传统和常规方法更低的成本完成工作。

三、阿联酋法律框架下的智能合约

3.1 《民事交易法》的适用性

阿联酋《民事交易法》为智能合约提供了基础法律框架。关键条款包括:

合约的成立(《民事交易法》第130条):“一旦要约与承诺相联系,合同即告成立,但须考虑法律为其成立可能决定的具体条件。”这一条款确立了合约成立的基本要件,即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在智能合约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只是表现形式为电子化和自动化。

要约与承诺的定义(《民事交易法》第131条):“要约和承诺是用于创建合同的任何意愿的改变,首先发出的是要约,其次是承诺。”根据该条规定,在智能合约中,要约和承诺以电子形式存在。在要约之前,有一个阶段是制定合约条款并就其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在将其转换为编码代码和编程语言之前完成的。承包商使用区块链平台将这些条件转换为编程代码。

意思表示的方式(《民事交易法》第135条):“意愿的表达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它们可以是过去时态,也可以是现在时态或祈使句,如果情况有意或通过习惯性参考,即使它不是哑的或通过表明同意的实际交换或采取任何其他过程,其同意的表示是毫无疑问的。”根据该条规定,阿联酋立法者对表达同意的方式采取了开放态度。只要有明确的同意迹象,无论使用何种手段,都被认可。这一灵活性为智能合约通过加密代码和编程语言表达同意提供了法律基础,尽管这种表达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形式。

3.2 《电子交易和商务法》的特殊规定

《阿联酋电子交易和商务法》(2006年第1号联邦法)为电子合约提供了专门的法律框架,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智能合约。

缔结地点的确定(《电子交易和商务法》第15条第三款):"除非发起人和收件人另有约定,否则电子信息被视为从发起人工作场所所在地发送,并在收件人工作场所所在地接收。"根据该款规定,立法者为电子合约的缔结地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以"工作场所"作为地点确定的基准,而非技术设备(如服务器)的物理位置。

多个或无工作场所的情形(《电子交易和商务法》第15条第四款):

A项 - 如果发起人或收件人有多个工作场所,则与交易最密切相关的地点被视为工作场所,或者如果不存在此类交易,则为主要工作场所。

B项 - 如果发起人或收件人没有工作场所,则其通常居住地被视为工作场所。

C项 - 对于法人,通常居住地是其主要居住地或设立地。

这些细化规定为各种复杂情况提供了解决方案,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确定电子合约的缔结地点,从而为适用法律的确定奠定基础。

3.3 智能合约成立的三大要素

根据阿联酋法律,任何合约要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支柱:同意、标的物和原因。

同意(Consent):智能合约通过加密代码表达同意,因此同意不同于传统形式。它以编程语言给出,而不是自然语言。但根据《民事交易法》第135条,阿联酋立法者并未限制表达同意的方式,只要有明确的同意迹象即可。

标的物(Subject Matter):合约所涉及的对象,在智能合约中没有特殊问题。

原因(Cause):预期的目标,在智能合约中也没有特殊问题。

资格能力问题:需要区分公共和私人区块链平台。公共平台对所有人开放源代码,因此由身份未知的拥有数字钱包的人签订合同。不验证其身份、年龄甚至签订合同的资格。无需中央机构许可即可创建帐户。

私人平台公共平台完全不同,由验证用户身份的中央机构管理。未经授权无法访问。这些平台向人们授予许可证或许可证以进入它们。

在私人平台中,资格不是问题,因为在确认资格后才授予身份验证和许可。

四、智能合约的适用法律确定

4.1 法律冲突的挑战

智能合约可以在来自不同国家的人之间缔结。它们很容易在不同国籍和地点的人之间缔结,甚至在飞机上或公海上。由于外国因素在这类合约中很普遍,确定与之相关的法律选择规则并在发生争议时寻找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这一问题的难点在于,一是智能合约不像过去那样手动起草,而是通过加密代码和符号;二是合约当事方可能身份不明(尤其是在公共区块链上);三是合约执行地点难以确定(去中心化、虚拟性质);四是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难以适用。

4.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阿联酋民事交易法》第19条确立了合约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为智能合约的法律选择提供了根本依据。

4.2.1 明示选择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民事交易法》第19条第1款):“如缔约方双方共有住所,则缔约方共同住所所在国的法律应适用于合约义务的形式和实质。如住所不同,则适用缔结合约的国家的法律,除非缔约方同意或情况表明应适用另一法律...”根据该条规定,阿联酋立法者明确允许缔约方通过协议选择适用于其合约的法律。这体现了"合约是缔约方的法律"这一基本原则,实现了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缔约方创建他们同意的合约并确定其后果的能力”。在智能合约语境下,承包商明确选择在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是避免未来争议的最佳解决方案,因为意志本质上是唯一能够处理诸如智能合约等无形虚拟合约的机制。

在智能合约中规定适用法律的机制,方法一是在智能合约本身的上下文中明确选择,使当事方明确且容易地确定适用法律;方法二是缔约方在智能合约中以自然语言(而非加密代码或“数字语言”)的单独条款或条件中包含要适用的法律。

4.2.2 默示选择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民事交易法》第19条),该条规定如果缔约方未明确指定适用法律,可以"从情况表明应适用另一法律"来推断当事方的意思。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缔约方未指定在发生争议时适用的特定法律,则可以从周围情况推断适用法律。这涉及寻找缔约方的隐含意愿。

推断默示意愿的线索包括:约定用于履行义务的货币;当事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特定国家的法院;缔结或履行合约的地点;使用特定国家法律中确立的术语。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必须综合考虑多项证据,而不能仅依据单一因素推断当事方的默示选择。

4.2.3 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问题

在确定使用意思自治法律适用于智能合约时,可能会出现困难和问题:

问题一是承包商确定某些不承认以这种方式缔结的合约有效性的国家的法律。并非所有国家都颁布了与此问题相关的立法。

问题二是基于通过区块链技术缔结的智能合约的性质,由于其独特的缔结和实施机制,很难修改或更改任何条款。

问题三是由于智能合约的特殊性质(与传统和电子合约大不相同,因为它们是通过特定算法编程的加密代码),关于规定适用于智能合约的法律的机制可能会出现问题和疑问。

4.3 共同住所法的适用

4.3.1 共同住所的概念

共同住所是“个人定居或视为其工作和利益中心的地方”。在国际私法中,它意味着“个人与特定国家领土之间存在的纽带,如果他们共享住所,可以作为合约各方的支持来源”。

对于法人,根据《民事交易法》第93条规定“法人的住所是其管理中心所在地。至于主要总部在国外并在该国进行活动的法人,根据该国法律,其管理中心被视为管理所在地。”

4.3.2 适用共同住所法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在处理传统或电子合约时,适用共同住所法没有问题。很容易确定和指定每个缔约方的住所。然而,由于智能合约的加密性质,这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应用于智能合约的问题出现了,这使得很难确定所有缔约方及其住所的身份。智能合约提供完全的隐私和保密性,使缔约方的身份未知,从而使共同住所的确定变得复杂。

建议的解决方案。方案一是建议智能合约包括一个特定功能,以秘密地指示缔约方的身份,从而能够确定共同住所。

方案二是法学界还建议诉诸"混合智能合约",其中智能合约以其编程形式通过加密代码完成,并且缔约方之间有一份自然语言的独立协议。该协议应说明双方已审查了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和软件,并且它们反映了自然语言协议中的条件。这有助于参考《阿联酋民事交易法》中提到的法律选择规则,因为可以确定缔约方的身份以及他们的住所是否共享。

4.4 缔结地法的适用

4.4.1 传统规则及其适用性

根据《民事交易法》第19条,在缺乏当事方对适用法律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他们共享住所,则适用共同住所法。如果他们不同,则适用缔结地法。

阿联酋立法者根据《民事交易法》第142条采用了“承诺理论”,该条规定“两个缺席人之间的合约被视为在要约人知道承诺的地点和时间缔结,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推定要约人在承诺到达他的地点和时间知道承诺,除非确立相反的证据。”

4.4.2 适用缔结地法的问题

主要问题是用于发送和接收区块链合约承诺的电子系统可能不在要约人所在的实际地点。要约人可能在一个地方,而用于缔结智能合约的电子系统和设备在其他地方。

考虑到电子系统在“服务器”上运行,应用服务器所在国家的法律是否合理?这个想法受到批评,因为确定“中央服务器”的位置极其困难,因为其上的数据位置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

使用现代技术的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发生,而不是在特定地点。此外,采用这一定义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很难识别,并且容易被不同国家的其他各方操纵。服务器通常被视为临时场所,缺乏稳定性。

4.4.3 《电子交易和商务法》的解决方案

如前所述,《阿联酋电子交易和商务法》(2006年第1号联邦法)第15条提供了确定电子合约缔结地点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适用于智能合约:

基本规则(第15条第三款):电子信息被视为从发送人工作场所发送,在收件人工作场所接收。这一规定摒弃了以服务器物理位置为准的技术导向方法,而采用了以当事方实际工作场所为准的法律导向方法。

细化规则(第15条第四款):

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A项):以与交易最密切相关的地点为准;如无此类地点,则以主要工作场所为准

无工作场所的情形(B项):以通常居住地为准

法人的特殊规定(C项):以主要管理中心或设立地为准

适用于智能合约的结论:根据该条规定,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将《阿联酋电子交易和商务法》第15条规定的确定缔结地点的规则适用于通过区块链技术缔结的智能合约。这解决了当事方未约定特定法律且住所不同时的适用法律问题。

然而,考虑到智能合约的特殊规则及其缔结所使用的加密语言,建议采用前述的混合智能合约模式,并以自然语言规定缔约方的身份及其个人信息,以便更好地适用缔结地法。

五、争议解决机制

5.1 仲裁作为优选机制

法学界建议,智能合约当事方同意仲裁作为解决其争议的理想方式,确保由于通过区块链技术运作的这些合约的去中心化和分布式性质,这些争议是可仲裁的。

仲裁的优势包括,适应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性质、避免传统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专业性强可选择熟悉区块链技术的仲裁员、保密性好,保护商业机密、执行效率高,国际仲裁裁决可在多国执行。

5.2 混合智能合约的建议

为解决诸多法律不确定性,建议采用"混合智能合约"模式。

结构设计。智能合约部分以编程形式通过加密代码完成,在区块链上自动执行;自然语言协议:缔约方之间的独立协议,以传统法律语言表述

核心内容包括,双方已审查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和软件、代码反映了自然语言协议中的条件、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列明当事方身份、住所等关键信息。

法律优势包括,便于确定缔约方身份和资格、易于适用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在争议发生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兼顾智能合约的技术优势和法律确定性。

六、海牙会议的建议与国际趋势

6.1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建议

2020年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关于在技术领域发展背景下跟进国际私法影响的拨款建议”文件中提出:

一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智能合约在国际法层面引发了许多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显示了不同的意见,导致与区块链合约的使用和应用规则相关的国际法规则的碎片化。

二是有可能削弱区块链技术作为全球转移机制的效率,可能影响加密资产所有者并导致司法纠纷。

三是为避免不良影响,应出现国际私法规则以避免导致意见分歧的情况。

四是应建立一套由不同国家遵循的国际私法规则。

五是为此目的使用一组专家和顾问,以及与其他相关组织合作,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

6.2 国际监管趋势

OECD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2025年9月,阿联酋签署了OECD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加密资产报告框架下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CARF)",允许税务机关访问交易信息。CARF将于2027年生效。

这要求在该国运营加密交易的任何平台从客户处获得税务自我认证;进行尽职调查;向阿联酋财政部提交报告。

七、实务建议与合规要点

7.1 对企业的建议

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在智能合约中或附属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可以通过在智能合约代码中嵌入法律选择条款、在自然语言附件中明确规定、在缔约前达成独立的法律适用协议。

采用混合合约模式。结合智能合约的技术优势和传统合约的法律确定性:技术层面使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实现自动执行;法律层面保留自然语言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证据层面确保代码与法律文本一致。

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在智能合约或附属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选择熟悉区块链技术的仲裁机构、明确仲裁地点和适用的仲裁规则、确保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

建立身份验证机制:特别是在使用公共区块链时考虑采用私有或许可制区块链、在公共区块链上建立身份验证层,保存当事方身份和资格的证明文件。

7.2 监管合规要点

ADGM(阿布扎全球市场)和VARA(迪拜数字资产监管局)的选择。根据业务性质选择适当的监管框架:ADGM适合传统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VARA适合加密货币交易所和创新型企业

持牌经营:确保获得相应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许可证。

AML/CFT合规: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包括客户尽职调查(KYC)、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

税务合规利用VAT豁免优势,但确保符合CARF报告要求。

阿联酋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领域的法律框架正在快速发展。虽然《民事交易法》和《电子交易和商务法》为智能合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但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自动执行和不可变性等特征带来了独特的法律挑战,特别是在确定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方面。

核心启示。一是意思自治优先,当事方应充分利用法律选择自由,明确约定适用法律,这是避免法律不确定性的最佳途径。

二是混合模式创新,采用混合智能合约模式,结合区块链技术的效率和传统法律的确定性,是当前最务实的解决方案。

三是仲裁作为首选,考虑到智能合约的跨境和去中心化性质,仲裁是比诉讼更适合的争议解决机制。

四是监管框架完善,ADGM和VARA的双轨监管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了灵活选择,但企业必须确保合规经营。

五是国际协调趋势,海牙会议的建议和OECD的CARF框架表明,智能合约的国际私法规则正在逐步形成,企业应关注这一趋势。

对于有意在阿联酋开展区块链业务的企业而言,关键是要深入理解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和技术特征,在合约设计阶段就考虑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采用混合合约等创新模式平衡技术与法律,密切关注监管动态,确保持续合规,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和技术咨询。

阿联酋正在努力成为全球区块链中心,其法律框架虽仍在完善中,但已为智能合约的应用提供了相对明确的路径。随着2031年愿景的推进和国际标准的进一步协调,阿联酋的区块链法律环境将更加成熟和友好。

主编 丨 张烽

撰写 丨 易和(上海同济大学在读硕士,万商天勤土耳其籍实习生)

出品 丨 数字治理研究/万商天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