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员工一年内因迟到被扣20万元工资,法院:扣太多了

wang2024-05-04 19:06:15794

上海一名员工江某在一年内因迟到被扣除了超过20万元的工资,这一事件引发了法律争议。江某于2019年9月17日加入一家医疗公司担任内勤职务。该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迟到时间的累计和相应的工资扣除比例。

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一年时间内,根据公司的考勤记录,江某被实际扣款总计达到20.9万余元。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以旷工为由扣除工资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并要求公司支付这一年内的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江某的请求,但公司不服,随后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仲裁裁决的工资差额|

该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迟到的员工扣除相应的工资,但管理权的行使应当是合理和善意的。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违纪结果的不合理扩大和对违纪责任的加重,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合法依据。

法院特别指出,医疗公司并无罚款权,因此,以惩罚为目的扣除多倍工资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认为,根据员工缺勤时间扣除相应的日工资更为公平合理。 经过详细核算,法院确定江某应被扣工资为1.2万余元,而实际上江某被扣了20.9万余元。因此,法院支持江某关于支付工资差额的主张,并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江某工资差额19.6万余元。

此案例凸显了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考勤制度时应遵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同时也表明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立场。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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