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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经研报|关于涉两倍工资纠纷案件指导意见(2026年6月整理)

wang wang 发表于2026-07-09 13:33:53 浏览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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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经研报|关于涉两倍工资纠纷案件指导意见(2026年6月整理)

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1、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予支持。双倍工资的期限从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起算至双方签订新劳动合同或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但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续延,在续延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原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延续,在延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
1、〔双倍工资的分别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期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3、〔特殊身份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可不予支持。对有证据证明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双倍工资请求。
4、〔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当月应当正常支付的标准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三项:
(1)加班工资;
(2)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度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3)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如劳动者工资按件计酬或有证据证明月工资包括应剔除的项目但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得工资的70%确定。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
1、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限期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再要求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4、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以十一个月为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2、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合法、不合理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对其主张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进行举证,否则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4、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视下列具体情况确定: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入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二)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签订,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5、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入职,如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6、劳动者请求未经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未经工商登记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7、《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中的差额部分,应以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应收工资作为标准,劳动者在诉讼中一并请求加班工资的,核算出的加班工资应当作为双倍工资差额的组成部分。
8、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
(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算;
(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仲裁申请期间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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