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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经研报|试用期vs实习期,核心差异大揭秘!

wang wang 发表于2026-06-15 12:59:32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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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经研报|试用期vs实习期,核心差异大揭秘!


试用期是什么?

实习期与试用期差别在哪里?

看这篇就明白!

试用期

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实习

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差异一:当事人的目的不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双方协商确定的双向考察期限。试用期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补充人力资源的目的。

实习期是在校学生为了提早熟悉专业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到用人单位的学习锻炼。

差异二: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内的只能是劳动者,处于实习期的一般是在校学生

差异三:性质不同

实习期是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的考察期,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范

二者有很大差别

大家千万不要弄混哦!

试岗期是陷阱,果断拒绝别上当!

一些企业会用“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试工期”等说辞,在面试后设置一定时间的所谓“试岗期”。临近试岗结束,再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

试岗期成了“白用期”,当劳动者想通过投诉举报、劳动仲裁等途径讨薪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又成了维权难题。

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试工期”的概念

只有“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

不管是以什么名义

只要存在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捏造“试岗期”“试工期”“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等概念,规避法律义务,是违法的!

找工作的朋友注意啦

如果遇到需要试岗且不发工资的企业

请果断拒绝

这很有可能是用工陷阱

求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避免权益受损

如果不慎接受了试岗,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能证明你工作任务、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文件、打卡截图等,以便发生纠纷后依法维权。

如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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