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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子公司管控与研报合规双失守,光大证券再遭监管警示

wang wang 发表于2026-05-28 19:22:37 浏览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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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子公司管控与研报合规双失守,光大证券再遭监管警示
2026年5月26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直指公司在境外子公司治理与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利益冲突管理上的合规短板,而回溯此前监管记录,光大证券因境外子公司管控问题已多次被点名,合规管理的连续性与有效性再度受到市场关注。
根据上海证监局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光大证券此次涉及两项违规事实,其一为未对境外子公司相关议案履行公司层面的集体讨论程序,也未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二是未能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基于上述违规情形,上海证监局依据相关法规,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光大证券首次因境外子公司管控问题被监管点名。
早在2022年6月10日,证监会就曾发布《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彼时的核查结果显示,光大证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证监会当时责令光大证券改正,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时隔近四年,光大证券再次因境外子公司相关问题收到警示函,暴露出其在境外业务管控上的顽疾未得到彻底根治。
此次警示函中提及的“未履行集体讨论程序、未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与此前责令改正中暴露的境外业务清理不彻底、层级架构混乱等问题,共同指向了公司对境外子公司治理的“留白”,合规审查机制未能在境外业务决策中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
与此同时,研报业务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失效,也反映出公司内部“防火墙”机制存在漏洞,合规管理未能覆盖业务全流程,对跨业务条线的风险管控缺乏有效手段。
对于此次监管措施,光大证券尚未公开回应,但从监管层的持续关注来看,境外业务合规与内部利益冲突管理已成为其亟待解决的两大核心问题。
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券商境外业务的合规性、子公司管控的有效性,以及内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健全性,都将成为监管检查的重点,而如何补齐合规短板,构建覆盖全业务、全流程的合规管理体系,避免类似问题反复出现,是光大证券接下来必须直面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