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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知产研报 | 第2 期: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与处理规则解读

wang wang 发表于2026-03-23 18:42:00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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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知产研报 | 第2 期: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与处理规则解读

AI领域著作权保护:挑战、争点洞察与实务建议(上)

——基于国内外司法判例的深度解析 

人工智能的迭代演进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全方位的范式冲击。AI技术不仅革新了内容生产的底层逻辑,更深刻地重构了版权领域原有的利益格局。从客体层面审视,AIGC“可版权性”的认定标准遭遇全新挑战;于行为层面而言,AIGC相关的“侵权责任”界定也面临诸多复杂情形。这使得现行著作权法在多维度上面临适用与解释的双重困境。一方面,现有法律规则在面对 AIGC 带来的新问题时,其适用性面临挑战;另一方面,如何准确解释法律条文以契合 AIGC 的特性与需求,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司法实践作为检验法律适用的前沿阵地,通过对相关判例的研究,能够清晰洞察 AI 领域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判例,对 AIGC 领域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展开系统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实务建议。需指明的是,本文探讨范围并未涉及模型文档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此类问题因其自身复杂性与独特性,有必要进行专项研究,故后续将另行撰文展开专门分析。

一、典型案例视角下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与处理规则解读

当前,AIGC已深度融合到游戏、视频、绘画、文学等多个创作领域。纵观全球司法实践,一个基本共识正在逐渐形成,即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但前提必须建立在人类主体付出了独创性贡献的基础之上。该认知恪守了版权法以人类主体创造力为核心的根本理念,也反映了对用户与AIGC深度交互这一动态创作过程认知的不断深化。

根据美国版权局于2025年1月发布的《版权和人工智能:可版权性》报告(简称《USCO可版权性报告》),该报告明确承认了AIGC的可版权性空间,并将“人类实质性控制”确立为判断是否给予版权保护的核心标准。在我国,诸多学者秉持认可AIGC中用户的独创性贡献的立场。在司法实践角度而言,尽管目前尚无具体的司法解释或政策文件出台,但我国法院在相关个案的裁判中,其呈现出逐渐明朗的态势。继“春风”案首次明确认可用户对AI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后,常熟伴心案、武汉汪某诉科技公司案等多起案件,均进一步确认了用户的独创性贡献并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与此同时,审理相关案件的法院在具体个案中积极尝试划定保护的合理边界。例如,在蝴蝶椅案、AI元旦图片案等案件中,因创作过程缺乏人类的独创性投入,法院最终作出拒绝给予版权保护的裁决。这一系列司法实践,不仅反映了我国法院对 AIGC著作权问题的积极探索,也为未来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考。

在全球范围内,独创性是版权保护的普适性门槛,但在具体适用中,因各国法律体系、文化背景以及产业发展状况存在差异,使得各国在法律政策层面对于独创性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侧重著作权经济激励功能的法系,更注重创作过程中作者的劳动付出与资本投入。而重视作者精神权利的法系,更强调作品中体现的作者个性与艺术审美。在我国,学界与实务界的通说观点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投入。综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独创性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与安排。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认定标准与美国在 Feist 案之后所确立的国际主流司法实践高度一致,反映了我国在著作权保护领域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

当前,AI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难点在于,虽然AI的参与并不必然否定人类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与贡献,但AI工具与传统创作工具存在本质区别,其生成的随机性导致人类难以实现对表达内容的绝对控制。因此,如何在复杂的人机交互中,精准剥离并分析人类的智力贡献是否达到受保护的阈值,已成为当前全球法律界的共同难题。尽管该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持续积累,其判定逻辑与方法正日趋明晰。

基于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针对AI生成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法院已逐步形成一套以提示词为基础、过程控制为核心、证据留痕为关键的综合评价体系,并从四个维度对作者的智力投入进行评估。首先,以提示词为载体,审查其是否包含对构图布局、光影明暗、材质纹理等要素的可执行审美预设,以此体现其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其次,深入考量交互的复杂性,关注作者是否通过多轮对话、指令补充及参数修正,对生成过程实施了深度干预。再次,审查后期加工的深入程度,关注作者是否在初稿生成后,主动基于反馈进行自主优化、多轮修改或利用其他软件进行实质性的后期加工。最后,强调证据的完整性,即通过审核全流程、可追溯的创作记录,确定人类作者对作品的创作是否进行了审美选择与个性化判断。

例如,在“AI元旦图案”中,原告提供的提示词仅有“红色背景、红色梅花、红灯笼、加文字2025元旦快乐”,通过一轮输入即生成了涉案图片。法院认定,原告生成涉案图片的提示词过于简单,仅是对通用思想的描述,未投入足够的智力创作,其生成结果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构成作品。在蝴蝶椅案中,原告上传小红书的关键词为“儿童座椅,具有果冻质感,呈可爱的粉色蝴蝶形状,玻璃般透明,颜色为浅色”。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提示词为常见元素的叠加,对画面元素、布局构图的描述缺少差异性。提示词中果冻质感、可爱、蝴蝶等指向的内容和元素,也已有他人在先呈现。尽管原告提出,其曾基于AI生成内容,进行更复杂的垫图、调整、再投喂等多轮迭代过程,但囿于其未能提供完整的创作记录,故法院并没有认定其存在独创性贡献。

相比之下,在首例认定AI生成图片受版权保护的“春风案”中,原告通过构建包含正向预设与反向排除的多维度提示词体系,并配合密集的迭代调参及模型选择,实现了对画面生成的精细化审美引导。法院认定,这种从模型调优到参数调整的全流程参与,充分体现了人类作者的个性化智力表达,非算法的随机产出,其成果是包含人类作者独创性贡献的美术作品。在“伴心案”中,原告通过精细化的画面描述与持续的迭代补充,实现了对AI生成过程的深度干预与审美引导。原告首先输入了包含环境背景(黄浦江、夜晚)、视觉风格(写实、4K分辨率)及技术参数(佳能EOS 5D III效果)的初始提示词,为画面奠定了的写实基调。其次,通过追加“多个红色爱心气球”、“玫瑰花瓣组成爱心”、“只有水面的一半”等极具意象化的补充提示词,原告将抽象的创意具象化,引导AI精准捕捉其内心的审美构思。在AI生成初稿后,利用专业软件Photoshop进行了深度的二次优化与细节打磨,最终完成定稿。法院据此认定,原告通过复杂迭代的提示词修改、垫图和专业软件的精修,对生成内容进行了持续的个性化审美控制与选择,该过程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

由此可见,在实务过程中,可从构思具体性、交互复杂性、调整与迭代、证据完整性四个维度展开对作品独创性程度的评估。对于作品独创性有无的认定,关键看创作者在这四个维度的具体表现:其一,创作者给出的提示词构思是否精准且具体,这直接关系到创作方向的明确性与独特性;二是人机交互是否具有深度,深度的人机交互往往能为作品注入更多独特的个性元素;三是迭代调整是否从始至终贯穿于整个创作过程,持续的调整优化有助于作品形成独特的风格与价值;四是证据链条是否完整且闭环,完整的证据链是证明创作过程及独创性的有力支撑。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基于前文对我国当下司法实践的深入剖析,AIGC的创作者务必高度重视创作过程文档的存证。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趋势来看,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这些文档将极有可能成为其创作成果能否成功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性因素。完整且完善的创作过程存证,不仅能够清晰呈现AIGC的生成过程,更能有力证明其独创性,即以确凿的证据表明其并非简单的机器产物,而是融入了创作者独特的思考、判断与选择,从而为创作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