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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发展全球研报|RWA代币化:迪拜与香港对比分析与企业选择指南

wang wang 发表于2026-02-08 01:12:18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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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发展全球研报|RWA代币化:迪拜与香港对比分析与企业选择指南

数字发展全球研报第四卷第6期(2026/02/02-2026/02/08)

本期综述迪拜与香港对比分析与企业选择指南相关内容,供参考。

本文对迪拜与香港在RWA(真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方面的监管框架、法律环境、税收政策及运营成本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文章详细梳理了两地在虚拟资产监管、代币化证券发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要求与合规流程,并从市场准入、运营效率、成本控制等多维度为企业提供选址决策参考。通过对比两地的优势与挑战,本文旨在帮助RWA代币化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目标市场及发展战略,做出最优的司法管辖区选择。

主要依据法律

迪拜:《2023年虚拟资产条例》(Virtual Assets Regulation 2023)、《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数据保护法》、VARA监管框架

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证券及期货条例》(SFC)、《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适用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

主要监管机构

迪拜: 

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 - Virtual Assets Regulatory Authority)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 - Dubai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迪拜经济发展部(DED - Dubai Depart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 -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正在重塑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对于有意进行资产代币化的企业而言,选择合适的司法管辖区至关重要。迪拜和香港作为两大亚洲金融中心,都在积极推动RWA代币化发展,但两地在法律框架、监管理念和市场定位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监管理念与战略定位的根本差异

1.1 迪拜:技术优先的市场创新模式

监管哲学:迪拜采取"技术引领、快速迭代"的监管策略。2022年第4号法律《虚拟资产监管法》设立的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明确将资产参考型虚拟资产(ARVAs)作为独立监管类别,反映了其将RWA代币化视为"新兴资产类别"的定位。

战略目标:迪拜的愿景是成为全球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中心,到2031年将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从9.7%提升至19.4%。这一雄心勃勃的目标决定了其监管框架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市场特点:鼓励零售投资者参与,但强调风险披露;允许代币化资产在持牌交易平台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税收优势包括无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虚拟资产交易增值税豁免。

1.2 香港:机构主导的稳健融合路径

监管哲学:香港遵循"机构优先、技术协调"原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明确表示,代币化证券本质上是"传统证券的数字化外壳",适用现有《证券及期货条例》。这体现了"同一活动、同一风险、同一监管"的核心理念。

战略目标:香港将RWA代币化定位为金融体系演进和全球金融中心竞争力提升的组成部分,而非孤立的创新领域。其目标是通过可验证、可审计、可编程的分布式账本技术(DLT)重构资产登记、发行、托管、交易、结算和监督的全流程。

市场特点:优先服务持牌机构和成熟资产类;从固定收益、基金等低风险资产起步,逐步扩展;强调与中国内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根本差异总结:

维度

迪拜

香港

监管定位

新兴资产类别,独立监管框架

传统证券的数字化形式,适用现有法律

创新速度

快速迭代,鼓励实验

稳健推进,强调风险控制

投资者准入

开放零售市场

优先机构投资者

技术与法律关系

技术推动法律创新

法律框架约束技术应用

二、法律框架与监管结构

2.1 迪拜的双轨监管体系

VARA监管路径(迪拜大陆及大部分自由区):

法律基础:2022年第4号法律《虚拟资产监管法》及2025年5月更新的《虚拟资产发行规则手册》。

ARVAs的法律定义:包括代表对现实世界资产直接或间接所有权的代币,或对这些资产现金流权利的代币。涵盖房地产代币、债券和固定收益工具代币、股权代币、大宗商品代币和艺术品和收藏品代币。

许可要求:ARVAs被归类为第1类虚拟资产发行,发行前必须获得完整的VARA许可证。这是最高级别的监管要求,没有豁免或简化程序。

持续义务:制作并更新正式白皮书和风险披露声明、满足资本充足率和公司治理要求、定期向VARA提交合规报告、接受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委任外部审计师。

DFSA监管路径(DIFC自由区):

法律基础: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拥有独立法律体系,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负责监管。

创新测试许可证(ITL):DFSA提供监管沙盒,允许企业在受控环境中测试代币化商业模式。

过渡机制:成功的沙盒参与者展示治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后,可过渡到完整DFSA许可。

适用场景:适合传统金融机构和希望在国际金融中心环境中运营的企业。

2.2 香港的统一监管框架

法律基础:《证券及期货条例》(SFO)是香港金融监管的基石,代币化证券与传统证券受同一法律约束。

SFC的核心立场:代币化证券被视为证券的数字表现形式,而非例外资产;治理逻辑仍嵌入传统法治框架,技术仅作为增强信任和透明度的手段;监管重点从风险控制过渡到制度整合,现已涵盖发行、铸造赎回、托管、登记和披露

监管循环指引:SFC发布多项通告,明确代币化活动的监管要求:2023年11月通告:重申传统证券法规是基线,关注代币化引入的新风险(如所有权转移记录、技术风险);代币化投资产品授权条件;中介机构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指引。

许可要求:一是提供证券代币交易的VATP需获得第1类(证券交易)和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二是提供非证券代币交易的需获得AMLO下的虚拟资产服务牌照

稳定币监管:2025年8月1日生效的《稳定币条例》要求法币参考型稳定币发行人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牌照,实行全额资产支持、链上发行赎回、技术可审计的三层框架。

对比分析:

监管维度

迪拜

香港

法律架构

专门立法,独立监管类别

适用现有证券法,技术形式不改变法律性质

监管机构

VARA(大陆)/DFSA(DIFC)双轨制

SFC统一监管,HKMA负责稳定币

监管重点

许可、披露、持续监督

受信责任、投资者保护、审计问责

灵活性

快速响应市场,规则迭代快

成熟稳定,变化相对缓慢

沙盒机制

DFSA提供创新测试许可证

Project Ensemble等倡议

三、资产发行:流程、要求与成本

3.1 迪拜的发行流程

第1类VARA许可申请:

前期准备(6-9个月):

  1. 业务计划和可行性研究

  2. 法律和技术架构设计(包括SPV结构)

  3. 合规框架建设(AML/KYC程序、内部控制政策)

  4. 资本和人力资源准备

正式申请需要:向VARA提交许可申请;提供完整的公司治理文件;证明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支付申请费用。

白皮书和风险披露:代币化资产详细描述、基础资产性质和价值、代币持有人权利和义务、风险因素、发行人信息、技术架构和智能合约细节。

持续合规成本包括:季度和年度合规报告、外部审计师费用、白皮书更新维护和VARA现场检查配合。

SPV发行模式:

  1. 将资产置入SPV

  2. SPV发行代表经济权利的代币

  3. 代币通过持牌VARA平台发行

  4. 智能合约执行合规逻辑

优势:风险隔离、清晰法律结构、税务优化、破产保护

3.2 香港的发行路径

传统市场要求的应用:

公开发行:如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券定义,需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的招股书制度;SFO第IV部投资要约制度;充分披露、公平对待投资者。

私募发行:可能适用豁免,但仍需满足基本投资者保护要求。

代币化政府债券先行:

Project Genesis(2021):概念测试代币化绿色债券

Project Evergreen(2022):审查使用DLT全生命周期的金融基础设施、法律和监管环境

HKMA发布《香港债券代币化》报告(2023):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设计、法律框架和操作工作流程蓝图

实际发行案例包括2023年2月全球首只代币化政府绿色债券;2024年2月全球首只多币种数字债券。

数字债券资助计划:HKMA提供每项合资格发行最高250万港元资助,降低发行成本。

资助条件:基本要求(125万港元)是在香港发行、使用CMU运营的DLT平台或团队具有实质香港业务;完整资助(250万港元)则需要额外满足非关联方平台、最低10亿港元规模、至少5名非关联投资者、在港交所或持牌VATP上市。

SFC授权投资产品代币化:SFC为授权基金代币化设定条件,需证明代币化版本与传统版本同等安全稳健;稳健的风险管理系统、符合托管要求。

成本对比:

成本项

迪拜

香港

许可申请费

VARA许可费用(具体金额未公开,但预计较高)

根据牌照类型,SFC牌照费从数万至数十万港元

法律咨询

需熟悉VARA流程的本地顾问,成本较高

需熟悉SFO的律师,成本适中

技术开发

需符合VARA技术标准

需符合SFC技术和风险管理要求

白皮书/招股书

强制要求,需持续更新

公开发行需招股书,成本较高

外部审计

强制要求

强制要求

政府资助

数字债券资助计划最高250万港元

发行周期来看,迪拜一般6-12个月(取决于准备程度);香港则通常6-18个月(取决于是否需要SFC授权和发行规模)。

3.3 企业选择建议

选择迪拜的情形:希望快速进入市场,测试创新商业模式、面向全球零售市场,特别是中东和亚洲市场、寻求税收优化、资产类别多元化(包括新兴资产类别)和偏好独立监管框架,避免与传统证券法复杂关联。

选择香港的情形:优先服务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客户、资产类别为成熟金融产品(债券、基金等)、希望利用与中国内地市场的互联互通、重视监管框架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能够利用政府资助计划降低成本(如数字债券)和具备传统金融背景,熟悉SFO框架。

四、交易与二级市场

4.1 迪拜的交易生态

持牌交易平台:仅VARA持牌的经纪商和交易所可提供ARVAs二级市场交易服务。

市场基础设施:订单匹配和结算服务、托管服务提供商、做市商提供流动性和清算和结算基础设施。

投资者准入方面:所有参与者必须通过KYC/AML验证、平台可对不同投资者类别设置不同准入门槛、交易限额可能根据投资者分类而异。

流动性特点:市场相对新兴,流动性建设中、零售投资者参与度较高、24/7交易可能性。

4.2 香港的交易机制

传统证券交易规则适用:代币化证券的交易需遵守与传统证券相同的规则:包括市场操纵禁止、内幕交易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和结算制度。

创新交易基础设施:

共享流动资金池(Shared Order Book):正在开发中,旨在连接不同平台,提供跨平台流动性。

批发央行数字货币(wCBDC)与代币化存款整合:Project Ensemble等倡议测试代币化资产、代币化存款和wCBDC的技术互操作性,提供可靠的结算和监控基础。

即时结算:利用DLT和智能合约实现近乎即时的交易结算,缩短结算链,降低对手方风险。

监管监督层包括:SFC要求机构实施链上资产隔离、密钥分层和访问控制;链上监控和可疑地址检测增强AML能力;构建跨机构分析和直接区块链报告系统,加强实时审计和异常检测。

流动性特点:机构投资者主导,流动性相对集中;与传统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可吸引大量资金;交易时段可能与传统市场同步。

对比分析:

交易维度

迪拜

香港

交易平台

VARA持牌交易所和经纪商

持牌VATP和传统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结构

零售和机构混合

机构为主

流动性来源

新兴市场,逐步建设

成熟金融市场,机构资金充裕

交易时间

24/7可能

可能与传统市场同步

结算效率

区块链即时结算

DLT+wCBDC,原子结算

监管可见性

VARA监督,定期报告

SFC实时监控,链上审计

五、投资者保护与合规要求

5.1 迪拜的投资者保护框架

风险披露义务:发行人必须提供适当的风险免责声明和披露,特别是针对零售投资者。披露内容包括投资风险详细说明、流动性风险警告、技术风险(智能合约、区块链)、监管和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

营销限制:对零售投资者的营销材料必须清晰、公平且不具误导性、包含所有重要风险因素、避免夸大收益或最小化风险和符合VARA营销和推广规则。

AML/KYC要求验证投资者身份、监控交易活动、报告可疑活动和保存客户尽职调查记录。

托管与客户资产保护方面要求:客户资产隔离,即平台必须将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分离;储备证明检查,即定期审计确保持有代币与客户权利匹配;多重签名控制和钱包白名单。

投诉与争议解决:VARA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但具体执行程序仍在完善中。

5.2 香港的投资者保护体系

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y):持牌中介机构对客户负有受信责任,必须以客户最佳利益行事。

适当性评估(Suitability Assessment):销售代币化产品前必须评估产品是否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

客户资产保护:SFC规定严格的客户资产隔离和保护措施,包括独立托管、定期对账、客户资金信托账户。

信息披露包括:持续披露义务,及时更新重要信息、透明的费用结构、利益冲突披露。

AML/KYC统一标准:代币化资产受与传统证券相同的KYC、AML、制裁筛查和客户资产保护体系约束。

争议解决相关途径:SFC投诉处理机制、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和法院诉讼(香港拥有成熟的普通法体系)。

可问责性与可追溯性要求:每个环节留下可验证记录;过程可追溯、执行可重现、行动可问责;监管可实时干预,审计可重现全流程。

对比分析:

保护维度

迪拜

香港

监管理念

强调披露和风险警示

强调受信责任和适当性

零售保护

允许参与但严格披露

优先机构,零售准入门槛高

客户资产

隔离和储备证明

独立托管和信托账户

AML/KYC

强制要求,平台负责

统一标准,严格执行

争议解决

新兴机制,仍在完善

成熟体系,多层次渠道

技术可审计性

重视但尚未系统化

核心要求,链上监管

六、跨境互联与国际化

6.1 迪拜的全球连接

战略定位:迪拜将自身定位为连接中东、非洲和亚洲的全球数字资产枢纽。

跨境优势包括地理位置优越,连接欧亚非三大洲;自由港和自由区政策,资本自由流动;无外汇管制;多币种支持(虽然以美元为主)。

国际合作方面:与其他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国家的协调、参与国际监管对话(如FSB、IOSCO);吸引全球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设立区域总部。

但也有一些挑战:包括与主要金融中心(如美国、欧盟)的监管互认尚未建立;跨境执法合作机制仍在发展。

6.2 香港的桥梁角色

战略定位:香港定位为"连接内地、联通世界"的金融桥梁,是中国内地与国际市场之间的制度接口。

内地互联互通:如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成熟机制;探索将代币化融入现有互联互通框架;为内地金融系统与国际系统的制度互操作性提供测试场。

跨境支付与贸易融资包括:mBridge等多CBDC平台测试代币化存款与wCBDC集成;Project Ensemble推进跨境结算流程;通过统一账本、流动性锁定和原子结算缩短结算链、降低对手方风险。

国际标准参与方面:参与塑造全球监管框架(如IOSCO、FSB);普通法体系为国际投资者所熟悉;与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监管合作成熟。

竞争优势包括: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节点;区域支付连接系统的枢纽;为政策驱动的资本流动和跨境结算机制提供技术和制度准备。

对比分析:

跨境维度

迪拜

香港

战略角色

全球数字资产枢纽

中国与世界的金融桥梁

地理优势

连接欧亚非

连接内地与国际

资本流动

自由,无外汇管制

相对自由,与内地协调

货币体系

多币种,美元主导

港币与人民币

监管互认

发展中

与主要市场成熟合作

内地市场接入

无直接通道

多层次互联互通机制

七、技术与创新生态

7.1 迪拜的技术生态

区块链基础设施支持多种区块链平台(以太坊、Polygon等),鼓励创新和实验,政府积极推动"迪拜区块链战略2021"。

技术标准包括,VARA对技术架构有要求,但相对灵活,强调智能合约安全审计,支持新兴技术(如零知识证明、Layer 2)。

创新激励方面,DFSA沙盒提供测试环境,吸引全球区块链和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政府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技术人才方面,积极引进国际人才,建立区块链和金融科技培训计划,与全球科技公司合作。

7.2 香港的技术路径

受控、可逆、可审计:香港的技术路径强调可控性,而非去中介化。

技术与监管协同包括,链上身份、AI驱动风险控制、可信硬件、跨链证明与监管流程共同演进;技术作为制度执行层的组成部分,而非试图替代制度。

DLT作为信任执行引擎方面,监管机构明确指出,DLT不是去中介化工具,而是托管和监管层的"可信执行引擎";在开放区块链环境中,匿名性和不可逆性带来额外风险,因此权限控制、账户冻结、身份验证和托管安排作为制度安全阀。

技术成熟度要求:SFC要求中介机构具备充分的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对DLT网络架构(私有许可、公共许可、无许可)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智能合约必须经过独立安全审计,包含人工覆盖和回滚机制。

政府主导创新:Project Genesis、Project Evergreen由HKMA主导;数字债券资助计划鼓励市场参与;强调公共部门在技术采纳中的示范作用。

对比分析:

技术维度

迪拜

香港

技术态度

开放、鼓励实验

受控、强调可审计性

创新驱动

市场和企业主导

政府和机构主导

技术标准

相对灵活

严格,强调安全和监管兼容性

去中心化程度

接受更高程度的去中心化

强调许可和监管可干预性

技术人才

全球吸引

本地培养+国际合作

创新速度

相对稳健

八、成本效益分析

8.1 直接成本对比

设立成本:

成本项

迪拜

香港

公司注册

自由区注册费:AED 15,000-50,000(约USD 4,000-14,000)

香港公司注册费:HKD 1,720 + 服务费

监管许可

VARA许可费:未公开,预计USD 50,000-100,000+

SFC牌照费:HKD 54,200-150,000(根据牌照类型)

法律咨询

USD 50,000-200,000(取决于复杂程度)

HKD 300,000-1,500,000

技术开发

USD 100,000-500,000

HKD 800,000-4,000,000

合规咨询

USD 30,000-100,000/年

HKD 200,000-800,000/年

费用浮动大:上述所有费用均为区间估计,实际支出会因项目规模、资产类型、合规复杂度、所选服务商(律所/技术公司)以及最新监管要求而有显著差异。

迪拜VARA费用未公开:VARA(虚拟资产监管局)并未官方公布牌照费用,预计的 510 万美元以上来源于行业顾问的推测,实际可能更高或更低。

香港SFC牌照费为申请费:表中SFC费用指申请费,获批后每年还需缴纳年费(详见)。

其他隐藏成本:除了表列项目,还需考虑银行开户、审计、年度报税、办公地址、人员工资等运营成本。

8.2 隐性成本与机会成本

迪拜的隐性成本包括监管框架新颖,需要更多法律探索和试错成本;市场教育成本,投资者对新兴市场认知度较低;流动性成本,二级市场流动性建设需要时间和资源;潜在的监管调整风险,快速迭代的监管环境可能导致合规成本增加。

香港的隐性成本包括合规复杂性,即需要满足成熟的传统证券监管要求,合规流程更复杂;时间成本,监管审批可能较慢,特别是需要SFC授权的产品;高昂的运营成本,香港作为高成本城市,人力和办公成本显著高于迪拜

机会成本:

选择迪拜放弃的机会包括可能失去直接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便利、可能无法利用成熟的互联互通机制,可能失去与主流金融机构深度合作的机会(香港的传统金融网络更发达)。

选择香港放弃的机会,包括可能失去零售市场的快速扩张机会,可能无法享受迪拜的税收优势(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豁免),可能失去在新兴市场快速创新的灵活性。

8.3 投资回报预期

迪拜的投资回报方面,优势包括快速市场进入(6-9个月内启动)、较低税务成本提升净利润率、零售市场参与度高,潜在用户基数大和灵活的监管环境支持快速产品迭代。

风险因素则包括市场成熟度较低,流动性建设需要时间、监管框架仍在演变,可能面临政策调整、国际投资者对新兴市场的信任度建设需要时间。

香港的投资回报方面,优势包括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网络,大额资金流入潜力、与内地市场互联互通,巨大的潜在市场、稳定的监管环境,降低政策风险、政府资助(如数字债券资助)降低初始成本。

风险因素则包括较高的设立和运营成本侵蚀利润、监管审批时间可能延长产品上市时间、零售市场准入门槛高,限制潜在客户群。

盈亏平衡分析:

指标

迪拜

香港

初始投资

USD 300,000-800,000

HKD 3,000,000-8,000,000 (USD 385,000-1,025,000)

年运营成本

USD 200,000-500,000

HKD 2,000,000-5,000,000 (USD 256,000-641,000)

预计收入(第2年)

USD 500,000-2,000,000

HKD 5,000,000-20,000,000 (USD 641,000-2,564,000)

盈亏平衡期

18-24个月

24-36个月

5年净收益预期

USD 2-8百万

HKD 20-100百万 (USD 2.6-12.8百万)

注:以上数据为估算,实际情况因企业规模、业务模式和市场表现而异

九、决策框架:企业应如何选择

9.1 基于企业特征的选择矩阵

初创企业与金融科技公司如果希望快速进入市场,测试商业模式;目标客户以零售投资者为主;寻求税收优化和较低运营成本;产品创新性强,需要灵活的监管环境;团队具备区块链和数字资产背景,则选择迪拜。

如果目标是服务机构客户或高净值人群;希望利用政府资助降低初始成本(如数字债券);产品基于成熟金融工具(债券、基金);计划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看重监管稳定性和长期可预测性,则选择香港。

传统金融机构如果希望在区域市场建立数字资产业务;寻求税收优势和监管灵活性;目标是开拓新兴市场和零售客户;愿意在新监管框架下探索创新,则选择迪拜。

如果已在香港设有机构,希望扩展业务线;希望利用现有SFC牌照开展代币化业务;优先考虑与内地市场的互联互通;重视监管框架的成熟度和国际认可度;客户基础以机构和高净值人群为主,则选择香港。

资产持有方(企业、政府)如果资产类型多元化(房地产、商品、艺术品等);希望面向全球零售投资者筹资;寻求快速融资和较低的发行成本;对跨境资金流动有较高要求,则选择迪拜。

如果资产为传统金融产品(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目标投资者为机构和专业投资者;希望利用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可以获得政府资助(如数字债券资助);重视品牌声誉和国际认可度,则选择香港。

9.2 多维度评分模型

以下评分模型帮助企业量化评估两地的适配度(1-10分,10分最优):

评估维度

权重

迪拜

香港

市场准入速度

15%

9

6

监管清晰度

20%

7

9

税收优惠

15%

10

7

投资者基础(机构)

20%

6

9

投资者基础(零售)

10%

8

5

技术灵活性

10%

9

7

跨境互联

10%

7

9

加权总分

100%

7.6

7.8

注:权重可根据企业具体需求调整

解读:两地综合评分接近,企业应根据自身优先级调整权重。例如,如果税收优惠是最高优先级,迪拜优势明显;如果看重内地市场接入,香港是更好选择。

9.3 混合策略:双地布局

为何考虑双地布局?理由包括分散监管风险、覆盖不同投资者群体(迪拜零售+香港机构)、利用各自税收和市场优势和提升品牌国际化形象。

实施路径:

阶段一:先行市场选择(12-18个月)

根据初始资源和目标客户选择首个市场,完成许可申请和平台搭建,推出首批代币化产品,积累运营经验和市场数据。

阶段二:第二市场进入(18-24个月)

利用首个市场的成功案例和合规经验,申请第二个司法管辖区的许可,调整产品以适应当地监管要求和建立跨境运营和合规团队。

阶段三:双地协同(24个月+)

产品互补,迪拜侧重零售和新兴资产,香港侧重机构和传统金融产品;客户分流,根据投资者类型和需求引导至相应平台;流动性共享,探索跨平台流动性整合;合规协调,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框架

成本考量方面,双地布局初始投资增加50-80%,运营成本增加40-60%(规模效应可部分抵消),但潜在市场覆盖和收入可增加100-200%。

风险管理方面,监管协调复杂性增加,需要更强大的技术和合规团队,跨境资金管理和税务规划更复杂。

十、未来展望与战略建议

10.1 两地监管趋势预测

迪拜的发展方向:

短期(2026-2027)VARA进一步完善ARVAs监管细则,发布更多行业指导和最佳实践,增加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互认,沙特、阿联酋等GCC国家监管协调加强。

中期(2028-2030)建立区域性的RWA代币化中心地位,与主要金融中心(新加坡、瑞士)的监管互认,零售市场成熟,流动性显著提升,可能引入更细化的投资者分类和保护机制。

香港的发展方向:

短期(2026-2027)SFC进一步明确代币化证券的具体监管要求,数字债券资助计划吸引更多发行人,Project Ensemble等倡议推出实际产品,与内地探索代币化资产互联互通试点。

中期(2028-2030)建立成熟的代币化证券市场基础设施,与内地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正式运行,成为人民币国际化和数字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关键枢纽,监管从"机构优先"逐步向"审慎开放零售"演进。

10.2 对企业的战略建议

建议一:及早布局,抢占先发优势

RWA代币化市场仍处于早期阶段,先行者将获得显著优势,包括建立品牌认知度和市场信任,参与监管规则的形成过程,积累宝贵的合规和运营经验,抢占优质资产和投资者资源。

建议二:选择适合自身的监管路径

避免盲目跟风,应基于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资源禀赋,目标客户群体和市场定位,产品特性和创新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和合规能力。

建议三:重视合规,建立长期优势

短期成本可能较高,但长期回报显著:合规是获得投资者信任的基础,成熟的合规体系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监管关系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前布局可避免未来被动整改。

建议四:积极参与生态建设

单打独斗难以成功,应与监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加入行业协会和标准制定组织,与技术提供商、托管方、审计机构建立合作,参与市场教育和投资者保护倡议。

建议五:保持灵活,准备调整

监管环境和市场条件持续演变,要建立灵活的业务模式和技术架构,预留资源应对潜在的监管变化,关注全球监管趋势和最佳实践,必要时考虑跨司法管辖区布局。

结论

迪拜和香港都为RWA代币化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法律框架和市场环境,但两者在监管理念、市场定位和战略优势上存在显著差异:

迪拜的核心优势包括快速市场准入和灵活的监管环境、显著的税收优势、零售市场开放度高和创新友好的生态系统。但迪拜的挑战包括监管框架仍在演进,存在不确定性,市场成熟度较低,流动性建设需要时间,与主流金融中心的互认机制尚未建立。

香港的核心优势包括成熟稳定的监管框架;与中国内地市场的独特互联互通;深厚的机构投资者网络;政府资助降低发行成本。但香港的挑战包括较高的设立和运营成;零售市场准入门槛高;监管审批流程相对较慢。

最终建议方面,对于寻求快速创新、面向零售市场、重视税收优化的企业,迪拜是更优选择。对于重视监管稳定性、服务机构客户、希望接入内地市场的企业,香港是更佳平台。对于资源充裕、追求全球化布局的大型企业,双地策略可以充分利用两地优势,最大化市场覆盖和风险分散。

无论选择哪个市场,企业都应该深入理解当地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选择合适的资产类别和投资者群体;投资于技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保持与监管机构的积极沟通;关注全球监管趋势,准备灵活调整。

RWA代币化是金融市场的重要演进方向,迪拜和香港都为这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土壤。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战略目标,做出明智的选择,并在合规的基础上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

参考文献

  1. 香港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https://www.hklii.hk/eng/hk/legis/ord/571/

  2. 香港金融管理局:https://www.hkma.gov.hk/eng/

  3. DIFC法律门户:https://www.difc.ae/business/laws-regulations/

  4. 香港投资推广署:https://www.investhk.gov.hk/zh-cn/

  5. 阿联酋中央银行:https://www.centralbank.ae/en

  6. Chen, Y., & Bellavitis, C. (2020). "Blockchain disruption and decentralized finance: The rise of decentralized business models."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Insights, 13, e00151. https://doi.org/10.1016/j.jbvi.2019.e00151

  7. Zetzsche, D. A., Arner, D. W., & Buckley, R. P. (2020). "Decentralized Finance (DeFi)." Jour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6(2), 172-203. https://doi.org/10.1093/jfr/fjaa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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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丨 张烽

撰写 丨 易和(上海同济大学在读法学硕士,万商天勤土耳其籍实习生。)

出品 丨 数字治理研究/万商天勤